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火力发电,在省内另一城市承运一家火力发电企业运行,在国税开外出经营许可证时,答复开的条件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电力,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开外出经营许可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按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是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若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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