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通过我国在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征收房产税的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存在的争议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征收的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房产税;征收目的;争议问题;有效解决方法 一、目前上海、重庆房产税征收现状 一方面是政府政策的重拳出击,一方面是房价不降反升。据资料调查显示:一些城市八成以上的居民买不起房;空置房数量猛涨,全国70个大中城市有 6500 多万套房屋连续6个月电表读数为零;房产开发商圈地、囤地、虚假销售、哄抬房价、逃税漏税;从上海的“楼倒倒”,到成都的“楼歪歪”,到武汉的“楼高高”,到哈尔滨的“楼停停”,再到浙江的“楼薄薄”……在这样的背景下,重庆市政府、上海市政府先后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起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 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上海提出对新购住房(本市户籍的属第二套或以上)征收,计税金额为交易价格的70%,税率为0.6%(低于同类城区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2倍的为0.4%),并设立了人均60平方米(含)以内的免税区。重庆规定对别墅每户180平方米以上的,存量和增量全部征收;高档(高于平均价格2倍以上)住宅,每户100平方米以上的增量征收;对无户籍、无工作、无企业的居民,从第二套开始征收。税率为平均价格3倍以下的0.5%,3~4 倍的1%,4倍以上的1.2%。 上海采取一刀切针对“新增房产”,重庆房产税的征收针对高端房产,对这两种征收对象划分方式,市场上普遍存在争议,重庆的高端住宅范围实在过窄,而上海的“既往不咎” 也有失公平。而且,“试点三个多月但税收规模不及一套房价”的事实更是将房产税试点推向了尴尬的路口。 一是征收对象不公平。房产税要么不征,一旦征收,不能在增量与存量上存在歧视。另一方面,不管是高端房还是低端房,也应一视同征。单方面征收,将造成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和投机的扩大化,引起不公平现象激增。 二是征收比例太低。无论是重庆还是上海,房产税都过于温柔。由于房产税税率太低,投资者在购房时房产税不是他们考虑的主要因素,税收的调控作用无法显现。 三是征收困难。对房产课税,实质上是对拥有房产的居民个人收入课税,税率设置不公平、房屋价值确定不合理,就会影响房产税改革的公平性,房产税改革失去公平,不仅征收困难,还极易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房产税也失去了调控房价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 上述种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基于多种考虑,比如,如果对存量征收,可能面临操作上的难度,包括需要实施房产普查和实名制,容易触及利益矛盾等;也可能因为税收政策是招商引资、投资环境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其他地区未推出之前,先期推出的地方害怕影响吸引力;也可能担心税率提高会影响房地产的发展,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等等。如果心态如此,那么税法执行起来也难免三心二意,房产税征收的实际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两市房产税征收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不仅毫无促令房价回归理性的诚意,也根本不可能对少数人过度占有房地产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新房产税的调整与修改迫在眉睫。 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二)打击房产投机,保持房价合理稳定。 (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 (四)有利于地方增加财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房产税以房屋不动产为征税对象,推动房产税改革,对个人居住用房产征税,将为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有效地补充地方政府财力,转变以“卖地”为特征的“土地财政”模式,更好地推动经济良性运转。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期,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领域建设任务较重。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没有举债权,大多是依靠炒作土地价格、取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为项目筹集资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财政”。这种以“卖地”为特征的“土地财政”不具有可持续性,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开征房地产还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与中央政府财政的需求和依赖,有利于国家政府其他事务的顺利开展,可以使国家事务具有灵活的自由支配权。因此房产税制改革对整个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房产税征收存在的争议问题 这种说法很有鼓动性,但实际上却是不成立的,因为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者向购买者(如土地开发商)出让土地收取的收入,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在市场经济中,土地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如同其他劳动力、技术和信息要素一样,可以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根据供求关系平等协商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土地转让自然要收取转让金。至于出让金是按照永久性完全出让产权确定的,还是根据有限期限转让产权来确定的,完全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二者的价格也完全可能是有很大差别的。西方国家私人和企业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购买者向所有者支付土地价格。在我国,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所以土地使用权人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权强制力收取的,解决的是收益再调节问题。房产税就是政府或社会为房产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收取的补偿。它与土地出让金是没有联系的,因而也不存在替代关系。 (二)农村房产不征税与城市房产征收。 四、房产税征收的有效解决方法 房产税起征和免税的规定,不以套为标准:因为“套”有大小贵贱之分,按套划分也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的空子(如假离婚)。不按户为标准:家里一个人是一户,三口之家也是一户。离了婚怎么办?一户变两户怎么办?三代同堂,四世同堂怎么办?一户在两地买了房子怎么办……而以单独的自然人为纳税对象,可以解决千变万化的户套数、户人数、户人均居住面积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正在进行的城市房产登记联网也将极大地助征房产税。房地产热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异地联网工作,联网候选城市逾40个。实现了房屋权属信息及数据库的异地联网,同一权属人在不同城市拥有的住房情况将一目了然,必将有利于严格控制异地购房。 单独以自然人计算,就为统计出拥有多套住房自然人的应税金额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纳税期以一年为周期计算,如果持有房产不足一年的可按持有时间占纳税期比例计算。 2、计税依据根据房产原值计算。 计算个人应征房产额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房产估值=房产原值*(报告期中房指数/基数中房指数)*个人拥有房屋产权比例。即上海李某三口之家(父母一小孩)一套原值330万的房子,产权为三人均有,购买时2002年8月上海住房指数值为1241,到2012年8月时上海住房指数值为2427,那么到今年8月份其个人房产估值为330万*(2427/1241)*1/3=215.12万。 3、免税额按一二三线城市来设置,保证基本住房需要。 可参考城市发展水平、综合经济实力、辐射带动能力、对人才吸引力、信息交流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交通通达能力等各层面信息,以经济实力为主,划分出一二三线城市的免税额。如一线城市每人免税额可定220万元,二线城市定180万元,三线城市定150万元。举例来说,一户三口之家,在一线城市购房在660万以下的免征房产税,在二线城市购房在540万以下的免征房产税,在三线城市购房在450万以下的免征房产税。免征额的设置,一定要确保当地广大普通居民不用交税,满足其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上述案例中上海李某一家2012年8月个人个人房产估值为215.12万,低于一线城市个人定额220万,实行免税。 另一方面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诚如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将住房系统称为“三端空子”一样:一是低端有保障,是安置房;二是终端有市场,有市场的意思就是终端的老百姓按正常的税费买房,获得价格比较合适的商品房。三是高端征收房产税。有区别的政策,确保广大普通老百姓“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4、税率采用超倍累进税率。 若案例李某在拥有一套自住房的同时,还给老父亲买了房,产权归李某和其父亲所有。2012年8月购买,价值200万。 计算李某个人房产总估值为两套的个人估值,N=215.12+200/2=315.12万,按一线城市个人免税额220万,超出免税额1倍以内,征收税率为1%,征收房产税计(315.12-220)*1%=0.95万元。 计算李某父亲个人房产总估值N=100万,低于个人免税额,实现免税。 若李某妻子属个人产权另有别墅一套,2012年8月价值1000万,则其个人房产总估值,N=215.12+1000=1215.12万,超过免税额2倍以上,征收税率为3%,征收房产税(1215.12-220)*3%=29.85万元。 新房产税的制定,就是要大力打击非基本住房,提高持有成本,将投机泡沫大面积压缩,把大量投机者、囤房者“赶”出市场,把闲置的存量房“逼”入市场,激活存量房市场,发挥税收调控功能,最大限度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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