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5]35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28
摘要: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二十六)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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