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7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为: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为:

  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审批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批部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5.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7.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9.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0.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1.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2.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4.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02月17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