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会[2021]100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2
摘要: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检查范围,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云财会[2021]100号         2021-12-22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行政审批效率,现将在全省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并实行告知承诺。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事前告知。云南省财政厅在云南政务服务网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见附件),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的行政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二)优化审批流程。会计师事务所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做好承诺公示。省财政厅通过门户网站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证后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检查范围,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五)强化监督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该分支机构行政许可,收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布;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未能持续保持执业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收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布。

  (六)加强信用监管。省财政厅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云财会〔202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云南省财政厅就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八条。

  二、法定条件

  (一)申请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 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该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以告知承诺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决议(自行准备);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的分支机构分别填写;

  (四)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自行准备);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向云南省财政厅提交签章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

  (二)云南省财政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实施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云南省财政厅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同时通过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云南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云南省财政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检查范围,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云南省财政厅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该分支机构行政许可,收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云南省财政厅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未能持续保持执业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收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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