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许可[2010]3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8
摘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的融资融券试点工作方案,依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312号            2010-03-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请示》(国信〔2010〕31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融资融券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的融资融券试点工作方案,依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向开展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报送试点工作安排。试点期间发生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后,具体方案和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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