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财税产0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5-25
摘要:对超产成品油高平价收入免征产品税的范围,只限于本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部分成品油,不属于超产成品油的范围,应按其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8]财税产090号       1988-05-25


  现行税法规定,对石化总公司和石油部所属企业使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以高价销售,其高价与平价之间的差价收入暂免征产品税。但据了解,有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成品油,或企业用高价原油生产的超产高价成品油,也按照上述规定免缴了其产品高平差价收入的产品税,扩大了免税范围,这是不妥的。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的征免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超产成品油高平价收入免征产品税的范围,只限于本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部分成品油,不属于超产成品油的范围,应按其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税。

  二、对企业用高价油生产的超产高价成品油,不应按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计算免征产品税,而应按其毛利依55%的税率计算征收产品税。

  三、以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应即改正过来。并从1988年1月1日起补缴应纳的税款。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