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财税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

  十三、2008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通知》规定,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最迟至2008年11月30日,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2008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

  《意见》明确,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当区别情况而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租金计算时已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如租金中未予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当由中方投资者区别以上情况缴纳场地使用费。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2008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

  《通知》明确指出,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十六、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通知》明确了三大类16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十七、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通知》明确了二大类18种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五大类19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享受税收优惠。《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八、2008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08]741号)。

  《意见》指出,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稽查协作工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稽查协作的具体工作。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应指定负责稽查协作具体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员,为落实稽查工作协作提供组织保障。

  十九、2008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的通知》(国税函[2008]737号)。

  《通知》明确,为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了《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作为各地税务机关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的依据。

  二十、2008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意见》指出,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审批、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企业清算管理工作,确保税基完整和准确。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行业协会价格和盈利等分析数据、国内外大型商业数据库数据等信息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省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税务总局牵头、上下联动、国税和地税互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二十一、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

  《通知》规定,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此外《通知》还就新准则实施过程中的其他5个问题作出了规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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