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财税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

  一、2008年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二、2008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通知》中对机场、城市公共交通、电力等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共七大类18个项目的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2008年9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8]30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

  四、2008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

  《通知》第七条营业利润第一款明确: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其利润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五、2008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760号)。

  《通知》明确:鉴于空调和汽车类货物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在税务总局未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前,税务总局授权各省国税局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但各省国税局不得下放采购权限。

  六、2008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增加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08]84号)。

  《通知》要求海关总署,对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中的部分品种增加免税数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七、2008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

  《通知》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有: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

  八、2008年8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28号)。

  《通知》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九、2008年8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动植物肥料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29号)。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除鸟粪外的动物或植物肥料(税号31010019、31010090)征收4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

  十、2008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0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附件2中的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9月15日以后(含9月15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十一、2008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78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附件2中的石化设备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专用设备第二十四类中部分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9月15日以后(含9月15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十二、2008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2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专用设备第三十六类中部分设备和串联补偿装置,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3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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