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6
摘要: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2008-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规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08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现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就财政性资金给予明确的定义,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的其他财政资金,需要区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只有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专项资金的条件不予征税,除此之外的其它财政性资金则都属于征税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08〕151号明确,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说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不管企业会计如何处理,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重点考虑的是审批权限是否为省级以上部门,基本杜绝了乱收费和企业作秀的各种形式的赞助费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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