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办[2002]62号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25
摘要:本次试点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信息。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企业的开业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信息;二是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税务登记、验证、注销、变更信息,非正常户信息,企业开户银行、经营状况、纳税情况信息;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国信办[2002]62号        2002-10-25

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推进工商与税务共享企业基础信息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四城市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并提出了《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对于促进国家税收监管和市场监管,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开展试点的城市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协调,制定和完善各城市的实施方案,努力实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附件:

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推进部门间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成为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努力为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探索经验。

  通过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等基础信息,以有效减少漏管户,防止偷逃税,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为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的全面交换与共享奠定基础,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积累经验,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工程的整体效能。

  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

  本次试点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信息。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企业的开业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信息;二是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税务登记、验证、注销、变更信息,非正常户信息,企业开户银行、经营状况、纳税情况信息;三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对照表。各试点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对各城市的试点方案中所交换的信息内容进一步细化和丰富。

  这三类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1.开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电话、行业、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4.营业执照年检情况:年检通过(验照)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递信息的主要内容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的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和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2.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已验证或换证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认证、解除、注销时间。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代码对照表: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吊销、年检等情况)。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

  各试点城市的有关部门要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渐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包括信息交换周期、节点、标准在内的各项工作流程,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城市试点。

  (一)逐步理顺和规范信息交换涉及的各项业务流程。形成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换信息的工作机制,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摸索经验。

  (二)由静态到动态,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制定工商与税务信息交换的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先建立和传输静态库,然后逐渐完善并建立动态库的方式来推进。试点前期,采集、传输的数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规定的内容。最终要提供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动态的、合法的企业的基础信息。

  (三)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根据各试点城市的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体制和业务流程电子化程度,信息交换按周(5个工作日)进行,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天形成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吊)销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内交换到国税局和地税局;同时,国税局和地税局每天形成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数据也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天形成的新的代码对照表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于那些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同样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交换,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信息和税务部门的验换证信息,在年检和验换证期间,同样按周进行信息交换。条件成熟时,再逐渐过渡到按日交换,并考虑在线实时交换。

  (四)确定信息交换的级别和节点。选择试点城市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统一的数据交换节点,并定期各自下传给下级单位(分局)或基层单位(所)。

  (五)积极推进使用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标准。在统一标准方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应用需求,提出组织机构代码对照表的技术方案。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都未使用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标准,目前可先各自采集,通过代码对照表,实现登记信息的可核对,达到一致性。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通过执行国家组织机构代码标准,试点双方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实现“一次采集,信息共享”,节约信息采集成本,方便企业。

  (六)加强和完善信息交换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信息是本次试点工作中信息交换的主体,也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监控,扩大税收的主要依据。要在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基础上,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供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企业使用。

  (七)按时完成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此项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急,试点城市的有关部门要加紧工作,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在2003年2月组织试点验收。

  三、做好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搞好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的关键在于协调联动和建立运行机制。参加本次试点的各部门、各城市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认识,把试点工作作为切实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紧密配合,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解放和发展先进生产力。

  (一)成立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领导小组由试点城市的主管领导牵头,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和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通过这个小组,对试点工作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主管各试点城市信息化工作的主要领导对本次互联试点工作给予领导和支持,各试点城市的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二)形成高效、务实的联合工作小组。各试点城市的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合作,协调好本市的试点工作,还要积极与当地的计划、财政和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为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数据传递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应由有关部门抽出骨干业务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定期就试点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

  (三)试点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和信息化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指导。鉴于工商登记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县工商局分级管辖,税务登记按照登记主体所属地管辖,两者管辖原则不同,试点期间要得到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定期清分下传属于试点单位的工商登记户信息,并通过试点城市工商局交换给同级国税局和地税局。

  (四)积极做好各试点城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在满足国家试点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各试点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的协调下,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资金保障能力,因地制宜,做好数据、软件、设备的接口和代码对照表等准备工作,制定各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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