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确定解析

来源: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程晓艳 人气: 时间:2021-06-02
摘要: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自然人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案例:转让方是北京的A自然人,被转让方是注册在上海的B公司,受让方是注册在南京的C公司,北京A自然人与南京C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北京A自然人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南京C公司支付北京A自然人股权转让款,该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定纳税地点呢?

  通税律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A自然人将其持有上海B公司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是北京A自然人,南京C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地点为B公司所在地(上海)的主管税务机关(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和限售股除外)。

  二、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案例:转让方是注册在北京的A公司,被转让方是注册在上海的B公司,受让方是注册在南京的C公司,北京A公司与南京C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北京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南京C公司支付北京A公司股权转让款,该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定纳税地点呢?

  通税律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贵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是北京A公司,纳税地点为A公司所在地(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境内企业)股权转让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案例:转让方A公司为注册在美国的非居民企业,被转让方为注册在上海的B公司(即目标公司),受让方为注册在南京的C公司,美国A公司与南京C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美国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南京C公司向美国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对外支付备案。该股权转让所得在哪个地点缴纳税款呢?

  通税律师解析: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现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应当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例中,美国A企业向南京C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的股权,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南京C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并向南京C公司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税款,即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综上,本案中美国A公司向南京C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的股权,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南京C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并向C公司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果南京C公司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则由美国A公司向上海B公司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四、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境内企业)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案例:转让方A公司为注册在美国的非居民企业,被转让方B公司为注册在上海的居民企业,受让方C公司为注册在香港的的非居民企业,美国A公司与香港C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美国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股权转让给香港C公司,香港C公司向美国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对外支付备案。该股权转让所得在哪个地点缴纳税款呢?

  通税律师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该文件于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0号文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案中,美国A公司向香港C公司转让上海B公司的股权,该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是美国A公司,美国A公司应向上海B公司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美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可适用协定条款。

  结语:

  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的确定非常重要,如果一旦缴纳错误,就存在被税务机关稽查,要求补缴税款的风险。如企业对所得纳税地点无法确定,通税律师建议向专业机构咨询,以防被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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