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11
摘要: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非常宝贵。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

  四、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4月-5月)

  成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税发[2008]14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与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取得联系,确定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做好数据接收和数据比对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对参与清查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培训,并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工作。各地制定的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在2008年5月15日前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第二阶段,税源清查实施阶段(2008年6月-12月)

  各地根据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各基层单位开展数据收集、比对、实地测量等清查工作,并根据清查结果对本地的税源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基层单位的清查工作结束后,上级部门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基层单位税源清查工作的质量特别是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的税源数据信息要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上报、总结阶段(2009年1月-3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汇总各地区报送的税源数据,并通过报送软盘或网络传输的方式将税源信息于2009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汇总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和《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同时,各地要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撰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报告,随同汇总表格一并上报总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源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的总户数和实地测量的总户数;税源总体状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总户数、应税土地总面积、应纳税款等;清查工作的成效,通过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漏征漏管面积和应补征的税款、税源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情况、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清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五、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清查工作的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重要性,研究并制定本地区税源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对税源清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的局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做好税源清查的部署和安排工作。

  (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本次清查工作的目的、作用以及清查工作的方式和要求等,争取地方政府在经费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清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三)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

  本次清查工作时间长、范围广,各地要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一是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清查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完善的工作考核办法。对清查工作的部署、宣传辅导、人员培训、数据比对、实地测量、数据更新和汇总上报以及清查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二是要在经费、人员和设备等方面为清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三是要定期听取基层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或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要充分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清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

  各地要根据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的要求,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研究开展数据交换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实地测量工作中,要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聘请当地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开展实地测量。

  (五)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所掌握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导入地方税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另发)。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做好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做好税源数据库的综合利用工作,把税源管理与收入分析、征收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加强征管的具体措施。各省地税机关要通过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为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和确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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