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内06刑再2号 老板虚开发票,会计判12年,业务员判7年

来源:裁判文书 作者:裁判文书 人气: 时间:2016-11-03
摘要:被告人王波,李利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内06刑再2号 原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波,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包

2、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王学春指使被告人王波为他人向内蒙古华业特钢公司虚开鑫宇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79份,票面金额共计24601487.46元。开出鑫宇公司废旧物资普通销售发票59份,票面金额共:5538110元。发票号分别为:00304635-00304650(普);00304676-00304700(普);00304713-00304723(普);00304701-00304702(普);00627641-00637644;00627645-00627647;00674508-00674510;00674741-00674746;00675187-00675189;00675203-00675205;00675646;00681671-00681677;00017330-00017331;00017327-00017328;00018304-00018310;00019209-00019214;00146869-00146870;00146872-00146877;00146878-00146883;00562471-00562475;00562502-00562509;00566193-00566195;00567386-00567392;00609053-00609056;00609070;00609546-00609549;00610903-00610905;00611711;00621049-00621052;00674731-00674733;00675181;00675200;00675917-00675918;00016596-00016598;00018286;00017338-00017340;00019206-00019208;00019661-00019662;00019674-00019675;00146851-00146854;00145905;00146867-00146868;00146884-00146887;00562477-00562480;00566186-00566188;00566863-00566871;00567393-00567395;00609051-00609052;00609579-00609581;00610899-00610902;00611712-00611714;00184011-00184013;00146855-00146856;00566212;00567396;00627648-00627650;00627971;00627990-00627995;00674501-00674506;00675190-00675195;00675906-00675916;00016599-00016601;00674739-00674740;00681192-00681195;00019215-00019216;00563088-00563089;00562510-00562513;00566196-00566200;00627639-00627640;00674521-00674524;00680886-00680889;00566189-00566192;00611729-00611733;00609550-00609552;00615121-00615124;00621046-00621048;00184017-00184022;00184026-00184028;00184031;00304626-00304628(普);00304703-00304705(普);00674511-00674512;00627273-00627274;00627989;00184023-00184025;00184029-00184030;00627626-00627627;00627275;00674525。

(二)、被告人王波给其他十五家公司开具发票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王波经王学春同意,在明知鑫宇公司和包头市天力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包头市天力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票面金额:9084989元。包头市天力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予抵扣税款。票号:00609582-00609595;00615134-00615140;00616229-00616238;00616249-00616256;00616266-00616285;00621087-00621095;00624191-00624210;00624225-00624233。

2、2008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在明知鑫宇公司和包头市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包头市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票面金额5249455元。包头市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524945.50元。票号:00562500-00562501;00567418-00567425;00609543-00609550;00616222-00616228;00616239-00616248;00567403-00567417;00567426-00567430;00609057-00609058。

3、2008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王学春给包头市北方轧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金额共计4846519.20元。包头市北方轧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484651.92元。票号:00019227-00019255;00145856-00145866;00146857-00146866。

4、2008年5月和11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在明知鑫宇公司和包头市同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包头市同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票面金额3000057元。包头市同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300005.70元。票号:00566213—00566233;00621076-00621086。

5、2008年6至7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樊春城给包头市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票面金额2026293元。包头市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202629.30元。2008年12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在明知鑫宇公司和包头市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包头市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票面金额1023403元。包头市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102340.30元。票号:00567397-00567402;00567431-00567435;00609046-00609050;00610894-00610898

6、2007年11至12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樊春城给包头市北工机械有限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面金额1145835.6元。包头市北工机械有限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114583.56元。票号00681594-00681595;00016211-00016214;00017332-00017337。

7、2008年9至10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在明知鑫宇公司和包头市东盟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武元恒和李国明给包头市东盟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金额2217234.95元。包头市东盟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221723.50元。票号:00616257-00616265。

8、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王学春给包头市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票面金额1918220元。包头市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191822元。票号:00017316-00017317;00566234-00566235;00609561-00609567;00621074-00621075;00624171-00624179。

9、2008年11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梅聚昌给包头市同鑫盛稀土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票面金额2042952元。包头市同鑫盛稀土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204295.20元。票号:00621053-00621073。

10、2008年4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在明知鑫宇公司和包头市蒙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包头市蒙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票面金额:1850398元。包头市蒙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185039.80元。票号:00562481-00568499。

11、2007年10月和2008年8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王学春给北京市清华沙河机械厂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票面金额991712元。北京市清华沙河机械厂已于同期抵扣税款99171.20元。票号:00681190-00681191;00615125-00615133。

12、2008年8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王学春给包头市飞达铸业有限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金额467820元。包头市飞达铸业有限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46782元。票号:00611756-00611760。

13、2008年2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王学春给包头市普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面金额160244元。包头市普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16024.40元。票号:00145867-00145868。

14、2009年4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王学春给包头市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鑫宇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9050元。包头市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同期抵扣税款1314.96元。票号:00184044。

15、2007年11月,被告人王波在王学春的授意下为王学春给内蒙古浩瀚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虚开1份鑫宇公司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4080元。内蒙古浩瀚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抵扣税款。票号:000016215。

综上,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王学春指使被告人王波共虚开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9份,价税合计109771725.79元。普通销售发票71份,金额6581456.50元,上述公司共已抵扣同期税款:1133311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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