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十大典型税务案例

来源:明税 作者:税务争议 人气: 时间:2018-03-22
摘要: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根据公开的信息和资料,结合实务热点,我们挑选了2017年度五类十个典型案例,供学习参考。

  根据公开的信息和资料,结合实务热点,我们挑选了2017年度五类十个典型案例,供学习参考。

  案例一、6家“空壳公司”虚开发票,涉税金额2200万元—虚开增值税发票争议

  案情简介

  高某是新疆哈密市人,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想在哈密市做生意的河北省廊坊人员李某和薛某。李某把河南人汪某的身份证件提供给高某,高某以开办公司为由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地址为汪某办理暂住证件,然后聘用会计周某在工商部门注册了XC商贸公司,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两个月时间内,高某和会计周某在李某和薛某的授意下,使用他人身份证件,采用相同和注册XC商贸公司相同的手段,又先后设立DC商贸公司等5户企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会计周某以6户企业的名义,先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空白发票1300多份交于高某,高某再通过快递方式将空白发票邮递给河北省廊坊市的薛某。薛某和李某根据其背后的主谋孙某的授意向河北、天津9户企业(注册地地址均为虚假且经营唱过关闭,已经走逃)开具货物名称为煤炭、废钢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此9户企业已经认证抵扣1300多万进项税额,向河北13户企业(均为注册地址虚假或无实际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7份,涉及金额4200余万元,受票企业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10余万元。

  另外,辽宁和吉林两地17户企业向XC商贸公司累计开增值税发票763份,货物名称为稻谷、绿豆等,但是17户企业在开票以后,把相关货款随即转入个人开设的“中转账户”,在扣除固定比例金额后,最终转回XC商贸公司银行账户。

  稽查始末

  新疆哈密市石油新城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分析企业涉税信息时发现XC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发票申请数量大、短期开票金额大以及未按期申报等多项疑点,就移交给稽查部门,哈密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系通报案情,请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提前介入,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XC商贸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了薛某、李某、孙某这一系列设立空壳公司、接受虚开发票和虚开没有业务的发票的情形,现在案件已经移交司法部门审理。

  明税观察

  首先,个人要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注册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其次,不管是向他人虚开发票还是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如果没有相关的真实货物甚至还有资金回流都是违法行为,企业切不可触碰法律的红线;再次,即使只是公司老板雇佣的会计,也应当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

  案例二、石化企业“变名销售”,因小失大—偷税争议

  案情简介

  A公司是某省甲市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同时兼营销售不应税的芳烃类化工产品。B企业是某省乙市的炼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成品油,同时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2016年3月-2017年1月,A公司从B公司购入汽油2100吨,柴油1600吨,芳烃类化工产品1900吨,然后再销售给用油企业。

  B公司为了避免缴纳成品油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提出给A开具增值在专用发票时,把销售给A的成品油的汽油和柴油的品名写为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芳烃,合计每吨汽油和柴油比原价格少收102.9元,A公司同意后,从B公司购入的汽油和柴油都写为芳烃,然后再销售给用油企业,按实际货物汽油柴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用油企业。

  稽查始末

  2017年3月,国税局对成品油消费税风险防控范围内的企业进行随机分类排查,发现了A企业同名货物的进销存不符合“期初库存+当期购进-当期销售=期末库存”的逻辑关系,涉嫌变名销售。主管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补缴汽油消费税4430496元,柴油消费税2257920元,合计补缴消费税6688416元,并且移交公安机关继续查处。并向乙市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了相关情况,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明税观察

  为了防止成品油行业利用贸易企业不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本案中A公司为贸易企业,且把从B公司购入的不缴消费税的“芳烃”作为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汽油和柴油销售,应当按照47号公告缴纳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A公司起初的动机是为了少付油款,但是这种违法操作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就需要依法缴税,司法机关也会倾向于认为“变名销售”的行为是偷税行为,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案例三、假发票真支出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偷税争议

  案情简介

  A公司是北京市一家园林绿化企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和租赁服务。其中,绿化工程大部分为政府工程,与区域经济联系紧密。2013年取得绿化工程收入33222万元、租赁收入8万元、绿化养护服务收入91万元。该公司2013年收入虽超过3亿元,但同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为零,收入利润率畸低。

  A公司承接的很多绿化工程在北京市的远近郊区,很多需要与乡镇、农户打交道。为确保施工顺利,公司遵从业内的一些潜规则,采购了很多“不得不买”的树苗。但是很多卖树苗的人开不出发票,于是卖树苗的人就采用其他方式找票来卖树苗。只要是真票,A公司就收下当做进项抵扣。

  稽查始末

  北京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市局提供的线索,通过对该公司的收入费用展开核查,最终查明A公司共取得48张问题发票,涉及金额3600余万元,A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但A公司称其有关苗木支出是真实的。检查组后以证据为基础,成功复原了A公司采购苗木的真实情况:原3610万元问题发票中,有2583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1027万元支出未能证实其真实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综合其他税款、弥补亏损等因素,本案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228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1万元。

  明税观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年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中提出:“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该规定只是限制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但并未表明,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也没有排除商业合同、付款凭证等其他原始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三项要求: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本案中,A公司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在实践中,企业一方面应寻求正规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活动,以确保可取得合规的发票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另一方面,企业在取得合规的发票存在困难时,应在日常管理中注意保留和保存与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合同、支付凭证、收款确认函或收条、银行或其他电子支付记录或截图等),以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业务相关性。

  案例四、金融创新掩藏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实质—并购税务争议

  案情简介

  境内M基金公司与A、B两家公司的境外股东N投资公司为关联企业。其意图获得A、B两家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拥有两家企业名下某楼宇的所有权,进而以该楼宇价值为担保对外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于是M公司新设立金A公司和金B公司,分别与N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金A公司收购A公司100%股权,金B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从而实现M公司对A公司和B公司所持有的楼宇的控制权。

  按双方合同约定,A、B两家企业2016年度前九个月的投资收益仍归属于原股东——境外非居民企业N公司。待股权转让完成后,A、B两家企业立即对股权受让方分别实行反向合并,即A公司对金A公司进行吸收合并,B公司对金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后A、B两家公司继续经营,而金A、金B两家公司则随后注销。

  稽查始末

  税局调查人员在审核业务信息时对A、B两家置业公司今年频繁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的做法感到困惑。经过调查,最终发现,金A、金B两家公司成立已半年有余,却迟迟未办理税务登记,已经违反了税法规定。并且按照税法规定,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应于合同签署生效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金A、金B公司同样没有依照规定按时报送股权交易有关资料,从而逃避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款。

  明税观察

  近年来,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和活跃,产生了各类新型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如本案中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所进行的新型交易如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可能由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但在交易前,要对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尤其是税务有关环节,需要提前进行合规把控,以防对整个交易过程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因小失大。

  案例五、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补缴个税756万元—并购税务争议

  案情简介

  北京某企业近两年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企业正计划上市。该企业股本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稽查始末

  2015年,第六稽查局对税务登记中注册资本增加,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的企业开展约谈。通过对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发现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股本科目金额变动较大,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企业认为:按照198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289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资本公积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没有股票发行过程,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检查人员还针对企业提出的再次转让导致重复征税的忧虑进行了解释,说明再次转让时,本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可计入股权原值。经过反复的政策解释,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并接受了补缴个人所得税756万元,罚款378万元的处罚决定。

  明税观察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仅是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在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

  3、但是,同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溢价,由于被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原有的自然人股东分别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待遇,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着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另外,在转股时,由于自然人股东并没有实际取得货币资金,此时就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存在筹集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

  案例六、公司发票报销中隐藏的个税—个人所得税争议

  案情简介

  某影视公司项目组在拍摄影视片时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人员食宿费、设备使用费、交通费和场地租赁费等,由于拍摄地点基本都在外地,而且交易对象较为多元,有法人,也有自然人等,因此许多费用支出无法取得真实票据,因此出现了用交通费、油料费顶替拍摄费用的情况。用于报销拍摄费用的交通费和油料费主要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目的在于不和临时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减少个税等方面的麻烦。

  稽查始末

  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在影视业专项检查中检查组从调取该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电子账,发现该公司费用中交通费、油料费所占比重很大,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符。根据账务信息,检查组审阅了该公司两年的凭证,进一步发现该企业报销的过路过桥费、油料费、停车费发票,数量大且票面金额小。通过与公司自有交通工具比对,和正常的消耗严重不匹配。经初步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个人拿发票报销计入费用,隐瞒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问题。

  税局取得了项目组拍摄影视片时发放劳务报酬的记录,确认了以报销油费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具体金额,共涉及问题发票1322张,总金额732万元。最终该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100余万元,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1倍罚款。目前税款、罚款总计200余万元均已足额入库。

  明税观察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针对上述公司许多费用支出无法取得真实票据的情况,建议企业通过建立工作室的方式,取得真实发票进行税前抵扣(即公司将制作费交由工作室进行管理,由工作室统一为公司开票)。税务机关对工作室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其自身的成本票据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此,可以规避公司取得的大量不合规发票或支出无发票的涉税风险。

  3.本案中,检查组在前期对同类企业收入成本配比进行了相关调查准备,了解到该类企业的设备、人力成本应该占比较大,并横向对比了同类企业的经营方式,最终发现企业存在隐瞒个人所得税的嫌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体系有待完善,基于此国情下“以票控税”成为我国特有的制度。特别是“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的计算、对比、比较效率借助数据库大大提高,稽查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国的企业税务系统和操作流程已经逐步走向完善,因此企业为了更好地规避税务风险,就要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整体全面地看待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改进,并努力适应这种变化,以一个动态的视角去看待和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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