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30
摘要: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政策。

  软件企业需要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需要认定。

  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产联[2000]968号)、《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时,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查。

  3.取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两类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进行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取消该核定项目后,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此确定按月还是按季预缴。

  1.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大小,制定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应一致。

  3.同一省份的国、地税局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应尽量统一。

  (七)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1.应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建立台帐进行管理,跟踪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

  2.审核检查的重点是:

  (1)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2)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3)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4)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八)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标签: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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