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88]3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12-31
摘要: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促进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物资储运系统用地属于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范围。要求全部免税的意见,不符合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字[1988]35号       1988-12-31

物资部:

  你部[1988]物函财字第159号《关于商请免征物资储运系统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对你部仓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促进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物资储运系统用地属于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范围。要求全部免税的意见,不符合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

  二、除物资部门外,其他部门及企业也有类似的仓储用地,在税收政策上应当一视同仁,防止引起矛盾。因此,亦不能对物资部门的仓储用地全免予征税。

  三、仓储企业盈亏情况各异,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但对有负税能力的,则应征税,不宜一刀切地予以免税。

  四、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如果对仓储企业免税将对地方利益有直接影响。

  鉴于此,对物资部门的仓储用地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可直接向仓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上述规定,呈报我局审批。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