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4]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为顺利完成修订工作,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及说明(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

  4.适应新兴业态的发展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业态,有些已经成为税收管理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税收征管法应当有所体现。

  一是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预留制度空间

  为适应经济网络化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发展,将网络交易的税收管辖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网络交易的税收管辖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是明确了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经过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是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相关应用系统以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址、机构地址等有关信息。

  第九十一条(七):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网络交易及支付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网络交易支付等情况。

  5.增加欠税追征时效的规定

  对欠税实行无限期追征,对税务机关来说不具有实际意义。欠税企业可能已经倒闭多年,已无法追缴,且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也可能早已过了保存期限。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规定会计凭证、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民法通则》规定最长民事诉讼时效为20年。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最长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综合各方面因素,将欠税追征时效规定为20年,同时考虑到针对不动产等财产进行征税的实际问题,对设置税收保障受偿权的情形作例外处理。新增本条规定也是对人大代表关于修改无限期追征意见的回应(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739号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号议案)。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纳税人欠税超过二十年未能执行的,不再执行。纳税人财产被设置税收保障受偿权的情形除外。

  (四)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1.厘清滞纳金与税收利息的概念

  2012年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存在衔接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属于利息性质,是对占用国家税款的补偿,依照税法规定逾期自动加收,不以税务机关作出税款缴纳决定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属于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时才加收。现行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存在冲突,为了保持法律规定之间的一致性,还原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本次修法将税收“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纳税人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款缴纳决定的则适用行政强制法,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利息维持现行税收征管法每日万分之五(相当于每年18.25%)的加收比例不降低的考虑。

  一是防止纳税人在银行贷款、欠缴税款中优先选择欠缴税款支付税收利息。银行贷款手续复杂,特别是有附带使用条款(如只能使用一半贷款,另一半须留在银行作抵押等),以2014年央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6%计算,其实际利率要远超10%。因此只参考银行贷款利率,容易使纳税人轻易的选择欠缴税款支付税收利息。

  二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浙江省温州市2014年7月2日发布的“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显示,该地区民间借贷的综合利率指数为年化利率19.17%,同步发布的“温州•中国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显示全国地区性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指数为年化利率20.24%。

  三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税收利息加收比率与之相比,并不算高,且固定利率简便易行,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执行。

  滞纳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加收的考虑。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台湾《税捐稽征法》规定依税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捐应加征滞纳金者,每逾二日按滞纳数额加征百分之一滞纳金,即每日千分之五;逾三十日仍未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借鉴台湾《税捐稽征法》规定,将滞纳金加收比例定为每日千分之五。

  第六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计万分之五的税收利息。纳税人补缴税款时,应当连同税收利息一并缴纳。

  第七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征收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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