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4]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为顺利完成修订工作,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及说明(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

  4.建立税收保障受偿权制度

  这是对欧美国家“留置权”(Tax Lien)制度的借鉴。即: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针对纳税义务人的某一不动产,设置税收保障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税收保障受偿权不取得或剥夺纳税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只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在不同国家做法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由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税收扣押令”,有的国家由税务机关直接发出“税收扣押令”通知产权登记机关;同时向社会公示,或者提供相关查询,以告知第三方税收债务的存在,避免私法交易中第三方的风险。欧美国家成熟的个人税收追征制度中,税收保障受偿权最为常用、最为行之有效:既能保障税权又能尽量避免对个人财产特别是住房采取强制执行等激烈手段;同时通过将纳税人的税收债务信用问题告知社会的方法,促进纳税人遵从。

  引进税收保障受偿权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欠税纳税人实施税收保障受偿权,应通知产权登记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关于通知产权登记部门和向社会公告制度,现行税收征管法已有类似规定,比如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权和欠税公告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欠税查询、资产处置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这项制度既能保障税款征收,又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有利于推进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不动产,以纳税人欠缴税款及税收利息为限,设置税收保障受偿权。(第二款)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障受偿权,应当通知产权登记部门,纳税人缴清欠税后才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该不动产被设置税收保障受偿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切实解决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

  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不少公众提出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不够、权益保障不足。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在人大议案和建议中提出建立纳税人权利体系。

  1.完善纳税人权利

  一是增加纳税人合法权益受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设立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二款)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二是增加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方面的表达权

  第九条第三款: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

  本条修改也体现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代表关于健全纳税人权利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统一纳税申报期限

  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对申报期限不尽一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行为税的申报期限也是各不相同,纳税人需要多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统一申报期限,能够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这也体现了人大代表关于统一申报纳税期限的意见和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70号议案)。

  第三十九条:以月份、季度为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申报纳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月度或者季度申报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是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

  一是下放延期缴税审批权。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进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效果良好。因此,将延期缴税审批权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这也回应了人大代表关于完善延期缴税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57、4634、6739号建议和第143号议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号议案)。

  二是引入分期缴税制度。分期缴纳税款是对因特殊困难造成纳税能力不足的纳税人的一种扶持措施。借鉴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纳税人分期缴纳税款,以利于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帮助纳税人度过难关。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这也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款)纳税人补缴税款数额较大难以一次缴清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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