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05
摘要: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5日

全国学生营养办有关负责人就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答: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离不开资金支持。有了资金,必须管好、用好。要管好、用好资金,就离不开制度规范。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营养改善计划投入大、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情况复杂、安全风险高,不加强规范管理,很容易出问题。为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让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每一分钱都能“吃到孩子嘴里”,切实改善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营养,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精神,注重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保持衔接,重点对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规范,分6章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界定了专项资金范围。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二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三是规范了专项资金拨付程序。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中央财政每年分两次提前将资金拨付到各省。各省在收到中央提前通知额度和预算文件后25天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四是强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等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

  问:与营养改善计划相关的资金有哪些?

  答: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而且围绕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的配套就餐条件、管理和服务均需要资金支持。作为主要提供营养膳食补助的专项资金,是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的支持资金及其来源主要有:

  一是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所需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现行的标准是:每人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200天计。

  二是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中央财政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三是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另行安排资金。

  四是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安排专门经费支持国家试点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或配备必要的餐饮设施。

  五是地方财政要统筹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关资金,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并承担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

  六是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此外,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问: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原来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还能继续享受吗?

  答:如前所述,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的地区,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已经达到每天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不得用营养改善补助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因此,部分原来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仅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将达到小学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天8元的标准。二是目前享受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是纳入国家试点的集中连片困难地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而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也就是说,享受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群体有交叉,但不重合。

  问:学校食堂日常运行经费和聘用人员费用能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开支吗?

  答: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能用于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产生的日常运行经费和聘用人员费用。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以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