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03
摘要: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40号        2005-11-03

北京、上海、重庆、湖南、福建、安徽、山西、辽宁、江西、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本部 北京市
2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北分公司 北京市
3 中电投山西永济热电有限公司 山西省
4 中电投山西娘子关发电有限公司 山西省
5 中电投山西侯马发电有限公司 山西省
6 中电投山西巴公发电有限公司 山西省
7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 辽宁省
8 辽宁发电厂 辽宁省
9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
10 大连发电总厂 辽宁省
1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
12 贵溪发电厂 江西省
13 南昌发电厂 江西省
14 分宜发电厂 江西省
15 下正街发电厂 江西省
16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
17 蒲山运营中心 河南省
18 南阳电厂 河南省
19 新乡火电厂 河南省
20 开封京华发电有限公司 河南省
21 南阳方达发电运行有限公司 河南省
22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
23 湖南省鲤鱼江电厂 湖南省
24 白鹤发电厂 重庆市
25 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 重庆市
26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东分公司 上海市
27 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 福建省
28 芜湖发电厂 安徽省
29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高级培训中心 上海市
3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运行分公司 北京市
3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 上海市
32 中电投核电有限公司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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