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19
摘要: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61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作为税务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代码号为SW 5-2013 ,请遵照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

税总发[2013]41号      2013-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满足税收管理业务和金税三期工程应用系统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基础数据标准,根据已发布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充分考虑现有信息化系统中的业务应用习惯,并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见附件),该标准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该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在办理相应登记时确定。该标准按不同业务管理划分为三类: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并需发放相应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2.临时发生纳税义务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

  3.在办理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及自行缴纳时对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

  为推进和加强个人税收管理,尤其是对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统一管理,该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的统一编码规则。随着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的推广上线,新登记的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都要按此次发布的标准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已经登记的历史数据将按新规则建立对应转换进入新系统。因此,各地应尽早按此标准规范统一编码规则给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赋码。

  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61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作为税务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代码号为SW 5-2013 ,请遵照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税 屋附件:

SW 5-2013 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

  目 次 I

  前 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编码方法和编码规则 3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所得税司,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洧、朱会彦、王晓晖、姜涛、姚元、杜慎平、李清雄、邓博、张艳琦。

  纳税人识别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号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税收征管通用业务,以及税务行业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纳税人识别号 identification number for tax payers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在办理相应登记时确定。

  4 编码方法和编码规则

  4.1 编码方法

  采用组合编码法。

  4.2 编码规则

  4.2.1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并需发放相应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一)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 “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二)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顺序码”组成。

  4.2.2 临时发生纳税义务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

  (一)以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 “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二)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由“F” “操作员所在税务机关的6位行政区划码” “3位纳税人居民身份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 “5位顺序码”组成。

  4.2.3 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

  (一)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以中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C” “4位年份码” “156”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三)以外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W” “4位年份码”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四)以军官证、士兵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J” 行政区划码 8位顺序码。

  (五)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所在地区拉丁字母码”首位字母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即:香港居民由“H”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澳门居民由“M”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台湾居民由“T”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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