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17
摘要: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61号      2010-0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税 屋附件:附件汇总

  1.税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书

  2.税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3.税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4.税务行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5.税务行业标准申报单

  6.税务行业标准修改单

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 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 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

  (二) 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

  (三) 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 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

  (六) 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相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汇总各地对应业务部门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

  (二) 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

  (三)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务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和送审报批;

  (四)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务行业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协同相关处室做好本地区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提出标准制定、修订需求和建议;

  (二) 承担总局下达的行业标准起草工作;

  (三) 配合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和审查工作;

  (四) 落实标准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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