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25
摘要: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       2015-09-25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四、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