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整合、处置矿业权,应当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整合、处置矿业权的,应当审查整合、处置矿业权行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用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等方式进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中央财政将对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各新设和更名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矿区权益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在矿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或海域使用权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有偿取得各类矿区权益的使用费、相关中介费或其他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合理支出。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纳税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购买的炸药按新的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标准执行,此前购买的炸药仍执行原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13000吨的计税定额。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纳税人在缴纳资源税时,需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提供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成立课题项目攻关小组,进行专题调研、研讨,了解黄金生产流程各环节,找出资源税课税原始数据,提取能够控制税源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管理措施,以资源税的有效监控为切入点,加强对相关税收的监控管理,实现对各环节的全程监控,各税统管,促进税收综合管理规范准确、及时高效。
纳税人其他应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是2005年5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煤炭开采、生产、加工、销售、综合利用,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财务、税收方面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定和要求,督促纳税人逐步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帐簿并规范会计核算方式,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积极引导其逐步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内蒙事业部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应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定的面积以及正在申请但尚未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定的面积,不应以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标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面积。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惠州龙门分公司和惠州建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采石灰石业务,开采的石灰石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2号)规定,石灰石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的有关规定,上述两个合作油田的矿区使用费征管工作由你省油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2号)的规定执行。
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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