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事业部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6
摘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内蒙事业部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应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定的面积以及正在申请但尚未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定的面积,不应以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标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面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事业部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26 号       2007-02-1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近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明确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事业部(以下简称内蒙事业部)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蒙事业部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内蒙事业部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应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定的面积以及正在申请但尚未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定的面积,不应以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标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面积。

  二、关于内蒙事业部能否继续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原油田原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慈公司,按照《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 号)的规定,中原油田及其所属单位(含内蒙事业部)可继续享受《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88 号)中明确的有关优惠政策。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2 月16 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