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乌鲁木齐税务”和“乌鲁木齐医疗保障”了解。如参保登记遇到问题可致电各区县医保分中心咨询;如缴费过程中遇到困难请联系税务部门寻求帮助。
就读于十师学校、幼儿园、职校的学生按师市居民缴费标准统一收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北屯税务局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划扣“三方协议”统一进行扣缴。
从2023年起,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推动银行进一步增强持卡人权益保护意识,优化金融服务,重视持卡人诉求,提升满足持卡人金融需求能力。
本地户籍人员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商银行、大连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费,支持现金和本行银行卡转账。
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海口市慈善总会、海口市秀英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海南诺华卫生健康发展基金会。
缴费人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要求,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缴费人持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自行至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进行打印。(市辖区至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阜蒙县、彰武县至两县税务局任意办税服务厅办理)
对《公告》所列第一条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3号)、(浙财税政〔2018〕1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将2022年度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特此公告。
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本市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到所属街道保障所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出生后在新疆政务服务网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进行线上办理。
参保方式: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登记照等到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各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参保。
延长《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援企稳岗政策免申即享、劳动者个人补贴直补快办,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政策执行、基金征缴、资金划拨、经办服务、风险防控等工作开展情况,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规定,经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重庆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重庆市璧山区红十字会,重庆市长寿区红十字会。
根据(财税〔2018〕13号)和(渝财税〔2018〕19号)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重庆市2022年度(第三批)、2023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现将安徽省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经确认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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