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00]第3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17
摘要: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308号)第四部分第二条中“关于居住用房租赁”的理解,我局认为,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作为居住用房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暂可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承租人将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房屋所有人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市字[2000]第34号         2000-2-17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房屋租赁登记问题的请示》(吉工商市字[1999]第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308号)第四部分第二条中“关于居住用房租赁”的理解,我局认为,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作为居住用房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暂可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承租人将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房屋所有人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七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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