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贴息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商[89]89号 1989-04-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关于因征收特别消费税而增加的贷款的贴息问题。 (一)贴息的标准。按特别消费税额的贷款的2.5个月计算贴息,即14英寸以上(不含14英寸,下同)彩电每台贴息14.18元,14英寸及以下彩电每台贴息9.45元。 (二)贴息的方法。生产企业向商业等专营单位销售彩电时,对14英寸以上彩电每台收取特别消费税585.82元,对14英寸及以下彩电每台收取特别消费税390.55元。金库按实际入库数额反映,但在销售发票上仍应按照每台600元或400元的规定税额注明税款。规定的税款与实征税款的差额,作为国家财政对商业等专营单位代垫税款的贴息。 (三)商业等专营单位将彩电卖给消费者时,仍按规定每台收取特别消费税600元或400元。 二、关于因征收国产化发展基金而增加的贷款的贴息问题。 按照谁得国产化发展基金谁贴息的原则,采取从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中抵扣的办法处理。贴息的标准按2.5个月计算,对14英寸以上彩电每台贴息7.09元,即生产企业向商业等专营单位销售彩电时,每台实际征收国产化发展基金292.91元,对14英寸及以下彩电每台贴息2.36元,即生产企业向商业等专营单位销售彩电时,每台实际征收国产化发展基金97.64元。应征基金与实征基金的差额,作为对商业等专营单位代垫国产化发展基金的贴息。商业等专营单位将彩电卖给消费者时,仍按规定每台收取国产化发展基金300元或100元。 三、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9年4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