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93]第160号 国内贸易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6-03
摘要:中央财政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实际分配给各地的用于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进口平价化肥数量和规定的价外加价标准(即每50公斤标准肥价外加价13.5元),相应扣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挂钩化肥的价外加价补贴款。

国内贸易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3]第160号           1993-0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粮食局:

  关于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改变后的财务处理问题,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16号文已作了规定。最近,国务院决定,对目前已到货和预定货的800万吨进口化肥(标准肥,下同),仍按平价拨交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再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继续按平价分配给各地用于粮食、棉花挂钩用肥,其进口环节发生的亏损仍由中央财政补贴给外贸部门。对拨给各地用于粮食挂钩的平价化肥,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粮食挂钩化肥价外加价补贴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兑现的平价挂钩化肥,不再支付价外加价款。各地已按平价兑现给农民的与1993年度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由中央负担的化肥,在收购粮食时不再向农民支付这部分化肥的价外加价款。

  二、中央分配给各地的尚未兑现给农民的平价化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继续按老办法向农民兑现平价实物,也可以按新办法向农民兑现挂钩化肥平议差价。

  三、中央财政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实际分配给各地的用于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进口平价化肥数量和规定的价外加价标准(即每50公斤标准肥价外加价13.5元),相应扣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挂钩化肥的价外加价补贴款。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16号文的规定执行。

国内贸易部

财政部

1993年06月0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