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翻番仍旺销——揭开足浴包高价热卖玄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凌志 人气: 时间:2023-06-27
摘要:涉案违法企业在真实销售艾草加工产品的同时,虚构价格,向下游企业虚开销售发票,其违法行为较为恶劣,不仅扰乱了蕲艾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为下游企业从事骗税等违法活动创造了条件。

  一袋市场零售价30多元的艾草足浴包,却卖出了130多元的高价。没有多少科技含量的足浴包,为何有人愿花高价大量采购?反常购售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根据长沙税务稽查部门的协查线索,查处一起农产品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L农产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以部分真实艾草足浴包销售业务为掩护,从事虚开发票违法活动,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201份,涉及金额2030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3万元的处理决定。因L公司下游受票出口企业涉嫌骗税等违法活动,目前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线索 形迹反常的艾草企业

  今年2月,第一稽查局接到长沙税务稽查部门发来的协查函件。长沙税务稽查人员请该局帮助核查,黄冈L公司为湖南H贸易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了解到,L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企业主要从事艾叶、艾草产品购销等业务。

  核查L公司申报数据和开票等经营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L公司处于正常申报状态,并且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并无明显异常。

  但进一步查询分析企业与H公司之间的开票信息时,却发现有不少疑点:该公司与H公司购销业务均发生在去年5月至8月4个月时间内,L公司共分8次向H公司开具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单日最多一次共开具20份。不仅开票时间集中,而且这些发票均为顶额开具。

  看到这些特征,虚开核查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不由心中一紧:短期内、大量、顶额开具发票——并不符合企业经营常态。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经营业务存在异常,决定对其进一步核查。

  检查人员联系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但在约谈过程中,他们发现,王某既不清楚企业采购生产情况,也不了解销售等业务。检查人员觉得,这个王某可能并非企业实际控制人,于是对王某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经过耐心说服,王某说出了实情: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李某和刘某。他只是李某找来的“挂名”负责人,刘某承诺每年支付他一些“挂名费”。

  按照王某提供的信息,检查人员与企业实际经营人李某取得联系,并对L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看。

  L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当地山区地带。进入企业后,发现该企业200平方米的厂房被火烧得面目全非。对此,李某解释称,去年8月,企业生产过程中不慎发生失火事故,厂房被烧毁,由于属于管理疏忽原因,因此还受到消防部门处罚。

  谈及企业经营时,李某向检查人员再三表示,称企业所有业务均合法合规,并且照章纳税,即使去年因厂房失火被迫停产,也一直按规定进行申报。

  在李某指引下,检查人员核查了企业仓库,发现10箱足浴包产品、41包艾草原材料,以及部分艾绒粉碎机等设备。随后,检查人员查阅李某提供的企业账簿等资料,但从中并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从实地核查等情况看,L公司有厂房有产品,不像是一家空壳公司。但是,企业的开票行为又不符合经营常理。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

  蹊跷 价格昂贵的足浴包

  李某在检查人员实地检查过程中介绍称,L公司主要从事艾草等药用植物的收购和加工业务,主要是购入“三年陈艾”“银杏叶”等,经加工后制成足浴包对外销售。

  “现在消费者普遍重视身体保健和养生,因此足浴包卖得很火。”李某当时曾对检查人员这样说。

  既然企业销售开票行为存在疑点,那就从企业足浴包产品销售方向着手调查吧!

  L公司开具给H公司97份发票的相关信息显示,L公司共向H公司销售重量为200克的足浴包7.78万袋,销售金额共1043万元。

  按照开票总金额,检查人员对L公司卖给H公司的足浴包单价进行测算,每包的价格竟然是134.1元!

  据检查人员了解,同样规格的足浴包,当地的市场零售平均价格为每包30元。而L公司卖给H公司足浴包的单价竟然比市场行价贵了近4倍!这一特殊情况立即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200克的足浴包,再怎么畅销,也不太可能卖100多元一袋。

  对于检查人员的疑惑,李某在随后的询问中表示:“H公司觉得我们公司的足浴包质量好,让我们按这个价格给他们开票和供货。人家愿意出这个价!”

  当检查人员要求李某提供L公司与H公司销售合同等交易资料时,李某称,去年因为厂房失火,企业人员抢运设备、材料和资料等,非常混乱,这些资料不慎丢失了。

  开票活动异常,产品售价离谱……综合各方情况,检查人员认为,L公司疑点明显,具有虚开发票违法嫌疑,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揭底 货款往来有“虚头”

  案件检查组系统分析案情后,决定对L公司与H公司疑点业务的物流、资金流等实施重点调查,以查证企业是否具有虚开违法行为,获取违法证据。

  物流层面,核查业务真实性。追踪调查L公司是否发出货物给H公司,货品名称是什么,数量是多少,是否与发票所载信息一致;资金方面,调查L公司是否接受H公司支付货款,查清具体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寻找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虚开违法证据。

  按照李某等人提供的情况,L公司与H公司足浴包购销业务,双方约定,由L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H公司在深圳指定的港口。

  双方交易的货物是否运抵了深圳呢?

  检查人员调取L公司运输费发票信息、送货单据、货车GPS轨迹图等相关资料进行追踪核查,发现L公司确实按H公司交货要求,将总量7.78万袋的足浴包运抵了深圳市。

  在长沙税务稽查部门的协助下,检查人员获取了H公司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据。报关单上所载产品名、金额与数量等,均与L公司开具发票信息一致。调查结果表明,L公司与H公司交易有正常交货行为,说明两家企业之间货物交易活动真实。

  随后,检查人员集中力量核查了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在对涉案账户的大量信息进行分类、梳理和分析后,他们发现,L公司在向H公司开票的相应时间段内,企业账户有大量资金频繁出入。

  L公司账户每次收到H公司货款后,资金即被转移到李某夫妻个人账户,随后即有部分资金转入名为黄某、许某、代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最终这些资金均流回了支付方H公司。

  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如果按照开票金额,H公司应向L公司支付1043万元货款。但双方的资金往来数据显示,H公司仅向L公司支付了511万元货款,剩余532万元并未支付。即使是这511万元,经统计,最终也有249万元经由李某等人个人账户后,转回了H公司。

  结合L公司向H公司供货的足浴包数量,以及L公司实际收取的262万元款项,检查人员测算后发现,每袋足浴包的单价正好是市场零售的行情价30多元。

  原来足浴包是这样高价销售的!

  在核查L公司开票业务的同时,检查人员对L公司上游供货企业也进行了核查。最终证实,位于湖北蕲春县和红安县的两家上游企业与L公司并无实际供货业务,其向L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调查结束后,检查人员约谈了涉案人员李某、刘某等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李某等人不得不承认了其交易作假、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2年5月—8月期间, L公司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8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817万元;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70万元。同时,通过虚报产品价格的方式,向H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涉及金额1043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L公司进行处罚,并向长沙税务稽查部门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L公司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同时其下游H公司涉嫌骗税违法,目前,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6月27日   版次:06    作者:陈凌志 本报记者 徐卫兴

  【税案评析】

强化抵扣管理,遏制违法虚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艾斌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发票违法案件,具有虚实结合、真假混合的特点。涉案违法企业在真实销售艾草加工产品的同时,虚构价格,向下游企业虚开销售发票,其违法行为较为恶劣,不仅扰乱了蕲艾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为下游企业从事骗税等违法活动创造了条件。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监管,防范遏制虚开违法行为提供了启示。

  一是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行为监管。本案中,涉案企业与上游两家企业勾连,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上游企业为其虚开发票,以掩盖其向下游虚开的违法行为。为防范此类违法活动发生,税务机关应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活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收购台账制度,要求企业详细记录销售企业或人员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址和收购产品数量价格等信息,以便随时核查。

  此外,应加强对企业农产品收购支付行为监管,要求企业在收购台账、账簿中,详细记录每笔收购活动的资金支付情况,做到账证相符;要求企业在进行大额收购活动时,不得使用现金交易,以防止企业虚构收购活动。同时,应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日常巡查力度,如企业存在账簿资料不齐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特别是农产品收购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相关业务不得核算抵扣增值税。

  二是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管理制度。为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购销管理,防范虚增进项、虚假抵扣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考虑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管理制度。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入“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

  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成本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将这部分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结合销项税额予以抵扣。实行实耗扣税法可有效防范和减少虚假申报情况,企业只有实现产品销售、有销项的情况下,才能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通过收紧抵扣链条,既规范企业抵扣行为,又可遏制账外销售、隐匿收入等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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