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财[2009]4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27
摘要: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09]48号      2009-05-27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07]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不包括已转制机构)。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不得用于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无关的出国费用支出。

  第六条 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司职责:

  (一)制修订农业部修购专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报送修购工作规划。

  (三)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文本等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评审结果。

  (四)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五)监管修购专款预算执行行为。

  (六)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七)审核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八)承担修购专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教育司职责:

  (一)督导三院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并汇总送财务司。

  (二)审批三院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三)配合财务司监督检查修购专款预算执行。

  (四)指导和监督三院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组织修购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送财务司。

  (六)承担在修购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其他与科技教育司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三院职责:

  (一)组织所属项目单位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二)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三)汇总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六)配合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修购项目验收。

  (七)监督检查本院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

  (八)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二)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三)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四)具体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编报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六)具体管理本单位修购专款。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各年度修购项目前,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还应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第十二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农业部统一部署,依据修购工作规划编制各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本院相关管理部门。项目申报文件中应如实说明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三院对项目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申报的修购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据此编制农业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与项目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挂钩。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作为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依据财政部批复,将年度修购专款预算批转三院,三院据此批转本院各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修购专款预算控制数,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修购专款,要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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