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628刑初82号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5
摘要:被告人王某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赃款已退还,依法可从宽处理。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豫1628刑初82号

  发文日期:2021-02-07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1628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日到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31日由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3日经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二部刑诉〔20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利用鹿邑县真源翔鞋业有限公司接收鹿邑爱兰劳保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吴江市东塔鞋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8年3月2日,鹿邑县真源翔鞋业有限公司向吴江市东塔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税额合计33629.49元,金额合计197820.51元,价税合计231450元。被告人王某和吴江市东塔鞋业有限公司浦某以资金回流掩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吴江市东塔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浦某支付王某(票面金额8%)开票点子费18516元,上述两张发票吴江市东塔鞋业有限公司已在吴江市税务部门抵扣税款33629.49元。另查明,吴江市东塔鞋业有限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33629.49元补缴到吴江市税务部门。

  2.2018年1月31日、4月27日,鹿邑爱兰劳保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丁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鹿邑爱兰劳保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鹿邑县真源翔鞋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54500元,税额合计162265元、价税合计1116765元。鹿邑县真源翔鞋业有限公司已将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鹿邑县税务部门抵扣税款162265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将162265元赃款上缴鹿邑县财政局。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9月2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王某2、周某、浦某、武某、丁某等人证言,鹿邑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个人转账汇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税票缴费明细付款回单凭证、完税凭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税务登记表、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房屋租赁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客户专用回单、收据、发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赃款已退还,依法可从宽处理。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1851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锋

书记员  陈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