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赣1022刑初120号 艾某昌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31
摘要:本院认为,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8413719.48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艾某昌系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直接联系虚开发票事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赣1022刑初120号

  发文日期:2022-03-29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赣1022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昌,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家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黎川县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黎川县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1年2月5日被黎川县侦查机关逮捕,同年7月22日被黎川县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刑诉〔2021〕Z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公诉机关书面撤回对被告单位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指控,本院裁定准许)、被告人艾某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艾某昌与方某(另案处理)合伙成立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有其他人员挂靠,所有业务各自独立,均以公司名义与抚州市某某医院进行业务联系。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发票额度80万,超过额度税率提高,公司业务量远超额度。2017年至2018年,艾某昌联系徐某(另案处理)使用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为自己及方某和其他挂靠人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徐某通过邹某(另案处理)及其他人开具发票。在打印发票时,通过软件套打将发票联销售方更改为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艾某昌将徐某开具好的发票分发给方某等人用于与医院货款结算。总计虚开发票金额8413719.48元,其中艾某昌开展的业务为3499925.88元。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昌虚开发票金额共计8413719.48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主犯,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艾某昌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进账单、记账凭证、送货单、记账凭证对应发票、系统开票信息等书证;证人何某、阮某、肖某、汤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方某、徐某、邹某的供述;银行流水;涉税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艾某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艾某昌与方某(另案处理)等人成为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有其他人员挂靠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艾某昌、方某等人均以公司名义与抚州市某某医院进行业务往来。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发票额度80万,若超过额度将转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会提高,但其对外业务量远超额度。2017年至2018年6月,为了减少纳税,增加收益,被告人艾某昌联系徐某(另案处理)找人为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开发票。徐某找来邹某(另案处理)等人为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均是使用他人领取的空白发票,通过软件套打的方式将发票联销售方更改为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艾某昌提供的信息开具发票,之后由徐某将发票转给艾某昌,艾某昌将开具好的发票分发给方某等人用于与抚州市某某医院货款结算。经统计,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8413719.48元,涉及税款346351.18元。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明,2021年11月22日,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要求开具了8413719.48元发票,涉案税款已缴纳。

  再查明,2018年7月13日,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因单位主体已消亡,不宜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于2021年12月10日撤回对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指控,本院裁定准许。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庭予以认证的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涉案单位、人员虚开发票的涉税说明及发票查询记录表,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阮某、肖某、张某、汤某、何某、李某、黄某、孙某的证言;同案人方某、徐某、邹某的供述;被告人艾某昌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8413719.48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艾某昌系江西ZK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直接联系虚开发票事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昌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在案发后,涉案税款已全部缴纳,被告人艾某昌认罪认罚,故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临川区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艾某昌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的生活环境不会造成社会影响,可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昌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罗淑萍

人民陪审员 朱强

人民陪审员 刘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戴梦维

书记员 谢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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