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10
摘要: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法定盈余公益金用于事务所的集体福利。

  321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还应将“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

  3.年度终了,事务所应将本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利润或亏损净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等明细科目。

  3.事务所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付投资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3)提取盈余公积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金”科目。

  4.年度终了,事务所将全年利润净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净额,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项下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弥补的亏损。

  501 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从事各项税务代理的业务收入,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收入;

  (2)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购领手续收入;

  (3)代办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收入;

  (4)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收入;

  (5)代理制作涉税文书收入;

  (6)代理审查纳税情况收入;

  (7)办理建账建制、办理账务收入;

  (8)税务咨询、受聘担任税务顾问收入;

  (9)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收入;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代理业务收入;

  (11)事务所组织的各种培训收入;

  (12)其他业务收入。

  2.各项业务收入,应在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和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3.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账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按营业收入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502 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短期支出。

  2.业务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工资

  (2)福利费

  (3)工会经费

  (4)办公费

  (5)邮电费

  (6)差旅费

  (7)工作餐费

  (8)修理费

  (9)租赁费

  (10)折旧费

  (11)物料用品费

  (12)职工教育经费

  (13)业务招待费

  (14)会议费

  (15)营业税及附加

  (16)其他税金

  (17)会费

  (18)汽车费用

  (19)失业保险费

  (20)劳动保险费

  (21)职业风险基金

  (22)存货盘亏处理

  (23)其他业务支出

  3.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531 附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经销账证、表册等取得的净收入。

  2.附营业务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结账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1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税务代理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2.其他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结账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45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工资费用、业务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附营业务支出、财务费用、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坏账损失、罚款支出和捐赠支出等。

  2.各项支出应于款项支付或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5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

  2.发生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发生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 所得税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事务所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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