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7]34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4
摘要: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税屋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机关

1

建筑用钢筋

质检总局

2

轴承钢材

质检总局

3

水泥

质检总局

4

人民币鉴别仪

质检总局

5

防伪技术产品

质检总局

6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质检总局

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质检总局

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质检总局

9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质检总局

10

防爆电气

质检总局

11

燃气器具

质检总局

12

空气压缩机

质检总局

13

港口装卸机械

质检总局

14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质检总局

15

公路桥梁支座

质检总局

16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质检总局

17

水工金属结构

质检总局

18

制冷设备

质检总局

19

内燃机

质检总局

20

砂轮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1

饲料粉碎机械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2

建筑卷扬机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3

钢丝绳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4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6

预应力混凝土枕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7

救生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8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9

电线电缆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0

耐火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2

建筑防水卷材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3

危险化学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5

汽车制动液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6

人造板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7

化肥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8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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