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27
摘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联合举办了第一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主题突出、社会效应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优秀作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二、评审安排

  本次征集活动评审分为作品评审和优秀组织机构、优秀展播机构评审两个部分。

  (一)作品评审

  分为初选、复赛、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1.初选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15日):组委会首先对征集作品进行初选,评分后进入复赛,复赛不限名额。

  2.复选阶段(2017年9月16日至9月30日):进入复赛的作品将在合作网站上进行展播,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此次投票活动,征集全国公众投票,最终根据作品得票数及初选得分情况确定进入决赛名次100名,其中50部电视类作品和50部广播类作品。

  3.终评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分,并结合初选、复赛成绩确定各奖项。

  (二)优秀组织机构、优秀展播机构评审

  优秀组织机构将根据作品征集组织和优秀作品情况,由组委会综合进行评定。

  优秀展播机构将根据公益广告作品播放次数、时长、时段、覆盖范围、宣传效应等情况,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宣传力度,以及本台新闻专题等其他节目形式配合税收宣传工作等情况,由组委会在展期后综合进行评定。

  三、作品使用

  (一)获得本次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的优秀作品将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以及高铁、航空、地铁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

  (二)全部优秀作品将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全国各类播出机构下载播出。

  (三)全部优秀作品将在税务系统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办税服务厅展播。

  四、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参与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作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者应保证送选作品将不会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征集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除非特别申明,送选作品可被主办单位无偿用于与本次征集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主办单位拥有将获奖作品出版音像制品的优先权利。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税屋附件3: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为进一步扩大本次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影响力,提升宣传效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时间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把作品展播作为宣传税收、推进改革和展示税务形象重要途径,加强同广播影视部门的联系沟通,力争将展播活动做好、做强、做出影响。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可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中下载播出。各地作品制作完毕后可先行在本地媒体播放。获奖优秀作品将由主办方组织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以及高铁、航空、地铁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同时,鼓励各级播出机构自制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并播出。

  三、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同税务部门进行合作,组织协调所辖电台、电视台参与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取得税务部门资金补贴的播出机构,每周播出税收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3次,其中,黄金时段不少于1次。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与播出机构合作开展展播活动过程中,可自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电视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视台每年每台3万元,地市级电视台每年每台2万元,县级电视台每年每台1万元;广播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台每年每台1万元、地市级电台每年每台0.8万元、县级电台每年每台0.5万元。

  各级税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播出情况,按照“多播出,多补助”的原则,双方自愿商定合理补贴金额。

  五、各级播出机构负责税收公益广告播出统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益广告播出的监听、监看工作。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结束后,各级播出机构同税务部门要认真填写《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级广播影视部门和税务部门,省级部门在汇总统计后,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2589.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王曦 联系电话:010-63417274,传真:010-63417255.

  税屋附件4: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报名表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作品时长

 

制作日期

 

作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作者单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创作思路

 

备    注

 


  税屋附件5: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情况统计表

展播机构名称

 

机构类别

 

所属级别

 

公益广告名称

 

播出所属时期

 

节目时长

 

每周播出次数

每周播出    次,其中黄金时段播出    次

播出总次数

累计播出    次,其中黄金时段播出    次

播出时段

 

展播覆盖范围

 

补贴金额

 

宣传效果

 

广告征集活动

宣传情况

 

其他节目形式配合税收宣传情况

 

签章

                (展播机构)

签章

                  (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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