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30
摘要: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5.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分值
1 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4 企业成长性 ≤20

  
  1. 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分值
1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2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8
3 知识产权数量 ≤8
4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5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2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 (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 (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 (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 (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 (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 (Ⅱ类)(5-6分)

  C. 3~4项 (Ⅱ类)(3-4分)

  D. 1~2项 (Ⅱ类)(1-2分)

  E. 0项 (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 (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 是 (1-2分)

  B. 否 (0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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