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8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05
摘要:对稽核期为2005年6、7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由总局统一在8月底下发;对稽核期为2005年8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总局将在9月中旬下发。请各地予以及时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9号        2005-09-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由于总局信息存储设备出现故障,造成2005年上半年个别月份的部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不能及时下发,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予以特殊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期为2005年6、7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由总局统一在8月底下发;对稽核期为2005年8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总局将在9月中旬下发。请各地予以及时查收。

  对稽核期为2005年9月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各地要求补发的稽核期为2005年5月之前(含5月份)的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信息技术部门从本地计算机稽核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后,提供给各地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使用,有关提取信息的操作说明见附件。

  三、请各地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密切配合,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提取计算机稽核系统中发票相关信息的操作说明(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