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财税49号 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9-08
摘要:对271个专项贴息贷款扶持县的农村信用社,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49号       1987-09-0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应是纳税义务人。前些年,国家为了扶持其发展给予了免税照顾。目前,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除少数有亏损外,大部分的盈利额是逐年增大的。为了使农村信用社与城市信用社和全民金融企业在所得税政策上摆平,促进其加强经济核算,并为国家做相应的贡献,对农村信用社应恢复征收所得税。现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照税法规定恢复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二、对271个专项贴息贷款扶持县的农村信用社,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今后,凡报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为新的贫困扶持县的,都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措施,农村信用社同样适用。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