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406民初37号 ZT能源有限公司与湖南HZ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吉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9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的被告华中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已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现尚在审理过程中。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湘0406民初37号

  发文日期:2021-05-26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06民初37号

  原告:ZT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茜,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HZ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吉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衡山科学城红树林研发创新区****iv>

  法定代表人:李某军。

  原告ZT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秦公司)与被告湖南HZ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照5份《ZT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839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0日、11日、17日,原、被告通过上港物流金属仓储平台,签订编号为jba-zq2****-01、jba-zq2****0-02、jba-zq2****1-01、jba-zq2****7-01、jba-zq2****7-02五份《ZT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采购“鲁方”牌电解铜100吨、“大江新大版”牌电解铜100吨、“ENM”牌“CCC-P”电解铜200吨、“ENM”牌电解铜200吨、“金川”牌“ENM”牌“CCC-P”电解铜300吨,交货仓库为上港库,货款分别为4907000元、4900000元、9846000元、9818000元、14725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供方(被告)需在需方(原告)付款当月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需方,增值税率为16%。合同第八条约定,供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合同违约责任金为本合同货款的20%,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同日,原告与中海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港物流金属仓储平台签订5份《ZT能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原告、被告及中海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港云仓储平台完成交付。原告依约向中海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亦向原告开具发票代码4300****0票号为050****8、050****9、050****7、050****8、050****0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知原告,告知原告公司所抵扣的发票代码4300****0票号为050****8、050****9、050****7、050****8、050****0的增值税发票系不合规发票,需要在60日内,书面提供换票结果。该单位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如不能提供换票结果,原告应该补足所抵扣的税款。2020年1月,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换取合规发票,但未找到被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曾于2019年6月18日向衡阳市公安局发出《涉税违法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通知书表明衡阳市税务局于2019年1月28日对湖南吉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上述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现因案件查办工作需要,请衡阳市公安局提前介入本案侦查。2019年6月27日,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出具雁公(经)立字[2019]095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衡阳“6.27”专案立案侦查。2020年8月20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公诉刑诉[2020]41号起诉书对被告华中公司等数家单位及数位被告人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现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的被告华中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已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现尚在审理过程中。现不能确定被告华中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案中是否包含原告中秦公司,中秦公司可待审判机关的审判结果出来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ZT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74元,退回原告ZT能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林民

  人民陪审员  田丽萍

  人民陪审员  谢金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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