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高法民申114号 张家港保税区Y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某兵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31
摘要:YW公司认为案涉供电线路系石嘴山市锦泰隆冶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科通和成冶金有限公司及JS公司三家共有,并请求二审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8)最高法民申114号

  发文日期:2018-0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Y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程,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兵,男,1971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审第三人:宁夏西部JS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

  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石嘴山市RY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兰山园。

  法定代表人:董某纲,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董某纲,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一审第三人:胡某,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再审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Y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W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某兵、一审第三人宁夏西部JS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JS公司)、石嘴山市RY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YX公司)、董某纲、胡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终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YW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两省不同中级法院在执行中对本案争议的执行标的供电线路存在分歧,应将分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本案争议的供电线路,原属石嘴山市锦泰隆冶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科通和成冶金有限公司及JS公司三家共有,各三分之一所有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及一、二审法院均未对涉案线路产权归属进行调查,苏州中院已将包括本案争议的供电线路在内的JS公司全部资产执行给YW公司,现一审法院又将属三家共有的供电线路作为JS公司一家的财产执行给金某兵;3.YW公司在无法调取案涉供电线路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保管在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局的涉案供电线路档案材料,二审法院未予调取。综上,YW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1.YW公司对案涉供电线路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2.二审法院未准许YW公司的调取证据申请是否妥当。

  (一)关于YW公司对案涉供电线路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问题。

  经审查查明,YW公司诉RYX公司、J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YW公司的保全申请,苏州中院查封了JS公司、瑞祥源公司相关生产设备、原材料、房产、土地使用权,冻结了银行账户,但根据苏州中院的查封清单显示,被查封的财产中并不包括案涉供电线路;同时,根据苏州中院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被查封财产的价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相关报告中均未涉及案涉供电线路;另外,在苏州中院对外委托对被查封财产拍卖的过程中,拍卖机构针对拍卖标的作出的说明中,亦未涉及案涉供电线路。综上,YW公司认为其已通过苏州中院的执行程序取得案涉供电线路的所有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YW公司对案涉供电线路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关于未调取证据的问题。

  YW公司认为案涉供电线路系石嘴山市锦泰隆冶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科通和成冶金有限公司及JS公司三家共有,并请求二审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因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YW公司仅需证明其就案涉供电线路是否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即可,至于案涉供电线路所有权是否属三家共有,与YW公司无关,亦不影响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若执行行为确实存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处,相关权利人可通过正当途径自行寻求救济。故二审法院未准许YW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并无不妥。

  YW公司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但并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YW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港保税区Y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晏景

  审判员 李春

  审判员 杨卓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军红

  书记员 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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