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1]6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10-04
摘要: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后利润承包办法的,所得税后应缴国家的利润,在“利润分配-应缴利润”和“应缴利润”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的税后承包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缴利润”科目,贷(增)记“应缴利润”科目;上缴利润时,借(减)记“应缴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1]62号                        1991-10-4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1]财改字第4号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国营工业、供销企业试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按照33%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的所得税,仍然通过“利润分配-应缴所得税”和“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所得税,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缴所得税”科目,贷(增)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借(减)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关于实行税后利润承包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后利润承包办法的,所得税后应缴国家的利润,在“利润分配-应缴利润”和“应缴利润”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的税后承包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缴利润”科目,贷(增)记“应缴利润”科目;上缴利润时,借(减)记“应缴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未完成税后承包上缴目标利润,按规定用企业留用资金弥补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

  三、关于财政退库解决企业留利不足的会计处理

  对于缴纳所得税后不足合理留利,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的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和“应缴税金”科目下设置“应返还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财政返还的已交所得税,借(减)记“应缴税金-应返还所得税”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返还所得税”科目;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已缴所得税,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应缴税金-应返还所得税”科目。

  工业企业应在“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会工01-1表)第92行项目下,增设“23.应返还所得税”项目,并设置“年初未还数(93行)、应还数(94行)、已还数(95行)和月末未还数(96行)”四个项目;供销企业应在“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会供01-1表)第72行项目下,增设“19.应返还所得税”项目,并设置“年初未还数(73行)、应还数(74行)、已还数(75行)和月末未还数(76行)”四个项目。反映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的企业,应由、已由和尚未由财政返还的已缴所得税的情况。

  工业企业应在“利润表”(会工02表)第36行“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项目下,增设“应返还所得税”(36-1行)项目;供销企业在“利润表”(会供02表)第35-2行“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项目下增设“加:应返还所得税”(35-3行)项目,原“企业留利(自行弥补包干不足和自行弥补亏损以‘-’号表示)”(36行)项目,改为“减:企业留利(自行弥补包干不足和自行弥补亏损以‘-’号表示)”(36行)项目。

  四、关于上缴财政利润分成的会计处理

  实行“定额补贴、税后增长利润分成”以及扭亏为盈的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利润分成,在“利润分配-应缴利润”和“应缴利润”科目核算。应上缴的利润分成,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缴利润”科目,贷(增)记“应缴利润”科目;上缴时,借(减)记“应缴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取消“利润分配”和“应缴税金”科目下的“应缴调节税”明细科目。

  六、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总后财务部。

财政部

1991年10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