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1988]53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7-14
摘要: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未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借(减)记“特种基金——劳保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在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

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1988]53号                        1988-07-14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请布置所属执行。

  一、施工企业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由企业消化用自有资金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经地方政府批准进入成本的价格补贴,仍按原来的工资开支渠道进行核算,借(增)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专用基金”、“特种基金”、“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向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未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借(减)记“特种基金——劳保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在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

  二、经批准成立管理机构的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应发给在职职工的价格补贴,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借(增)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向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财政部

​​​​​​​1988年7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