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1989]1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4-01
摘要:根据1989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1989]15号                                      1989-4-1


  根据1989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缴款办法,仍按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预算缴款”的规定执行。

  二、相应修改有关预算科目的说明。即:将财政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48款“耕地占用税(中央)”科目说明“……划归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和第49款“耕地占用税(地方)”科目说明“……划归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分别改为“……划归中央预算收入的30%部分,列入本科目。”和“……划归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70%部分,列入本科目。”

  三、凡今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已按原分成比例收缴入库的,请按调整后的分成比例及时办理调库手续。对1988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要继续组织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执行。

  四、调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须保证完成中央收入任务,凡实际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力补足。

财政部

1989年4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