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外字[1985]42号 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5-03-26
摘要:个别情况不清,确实无从判断的,特别是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秘、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等待遇的,可以要其提供该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证明。不能提出证明的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二)日本国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虽然有中日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但仍可以按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49号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1990年底以前,免予征税。

五、关于对技术费的征税问题

(一)(略)

(二)英国居民在我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技术费,其中符合财政部(83)财税字第149号《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的,仍可以在1990年底以前,免予征税。

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实行限制税率征税问题

依照中日、中英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日本国居民和英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受益所有人是对方国家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其中,依照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英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种种款项”,对该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是指出租设备的租金,不包括租赁贸易的租赁费,对租赁费应按对利息的限制税率执行),应按其总额的70%征收不超过10%的所得税。各地在执行上述限制税率的实际工作中,可以区别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对于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特案批准免予征税或者减税低于上述限制税率的,以及按照税收协定应免予征税的利息,应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和特案批准的规定以及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以外,凡是没有特别规定的,都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征收10%的所得税。

2.在中日、中英税收协定开始生效施行以前,已签订的信贷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设备租用合同和租赁贸易合同等,凡是已经作出税收处理,对其征税高于税收协定限制税率的,可以对其应在1985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取得的款项,改按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征收10%的所得税。其中:属于1984年底以前应付未付、应收未收的欠款,延期收付的款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3.依照中日、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七款和第十二条第六伯规定,由于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特殊关系,所支付的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支付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开支,受益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的待遇。

七、对不动产所得应如何适用税法规定进行征税问题

依照中日、中英税收协定第六款规定,日本国居民或英国居民从位于(即坐落地)我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我国征税。所谓“直接使用”是产权所有人用自有的不动产从事经营而言,如用自有房屋、建筑物开办旅店、剧院等;所谓“任何其它形式使用”,包括聘用代理人为其进行经营使用。对方国家居民从位于我国的不动产,用这些形式(包括出租在内)取得的所得,税收协定虽然明确可以在我国征税,但具体的征税处理,仍应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直接或通过代理人从事业务经营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对方居民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位于我国不动产的租金,应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其租金总额征收20%的所得税。

八、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计算问题

依照中日税收协定第十四条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日本居民或英国居民来我国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如果该人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如诊疗所、牙医所、建筑师事务所等);或者虽然没有设立固定基地,但在我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国可以对归属于其固定基地的所得进行征税,或者对其在我国连续累计期间从事活动的所得进行征税,这里所说的在我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不含183天),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国停留的日期,不论是连续计算或者是累计计算超过183天。

也就是说,中途离境可以扣除计算在华停留天数,并且不跨年度计算在华停留日期,只对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并且属于在这个期间由于在我国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在具体的征纳手续上,可以区别情况处理:对事先能够预定停留日期超过183天的,可以由其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发生实际停留没有超过183天,可以准许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对事先不能预定停留日期超过183天的,可以待其停留日期预计要超过183天或实际超过183天时,再由其申报纳税。

九、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报酬 征税计算问题

依照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五条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日本国居民或英国居民,在我国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了同时具备该条规定中所列的三个条件的以外,都应在我国征税。在该条规定中所列的应同时具有的三个条件,除了停留期,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的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改为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由可以跨年计算停留日期,改为不跨年计算以外,其征税原则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三个条件中所说的,在有关历年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含183天)的计算,与前条对人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停留期的计算相同。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居民短期逗留给予从宽照顾。

如果对方国家居民在一个历年中在我国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即使薪金、工资等报酬是由在我国境外的雇员主支付的,但属于在我国境内受雇从事工作取得的报酬,应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对其在我国停留期间,受雇的报酬进行征税。具体的征纳手续,可以采取与前条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相同的办法处理,对其中有的月份,在我国停留不足一个月的计算征税问题,仍可以按照财政部(81)财税字第185号文和总局(81)财税外字第60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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