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91]257号 财政部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7-08
摘要:在1994年3月底以前如遇国家调整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企业按调整后的利率虚提利息。如因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调而导致企业虚提的利息不够弥补“待处理损失”挂帐,可适当延长虚提时间。具体延长期限,届时视利率调整情况另行确定。

财政部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1]257号                              1991-7-8


商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1]财商字第72号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财务问题。根据国办发明电[1991]14号《关于对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商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待处理损失”挂帐,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72号《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利息减半,先收后退办法”。企业对银行退给的利息,要全部用于冲减商品(物资)流通费。

  二、享受流动资金优惠贷款利率的民贸企业,可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虚提利息。

  三、在1994年3月底以前如遇国家调整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企业按调整后的利率虚提利息。如因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调而导致企业虚提的利息不够弥补“待处理损失”挂帐,可适当延长虚提时间。具体延长期限,届时视利率调整情况另行确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经贸部、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财政部

1991年7月8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