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财税字第033号 财政部关于供销社财务列支和批发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5-02-01
摘要:对供销社职工的奖金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91号通知的规定,即按标准工资的10~12%在成本中列支,超额部分在所得税后盈余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作出规定。

财政部关于供销社财务列支和批发征税问题的通知

[85]财税字第033号        1985-02-01

  最近,我部和商业部对供销社(包括县以上供销社,下同)的财务列支和批发征税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取得了一致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供销社职工奖金的提取问题。中央决定,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我部[84]财改字第50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县以上供销社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供销社职工的奖金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91号通知的规定,即按标准工资的10~12%在成本中列支,超额部分在所得税后盈余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作出规定。

  二、关于供销社简易建筑费的列支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4号文件规定,简易建筑费是为了解决临时商品露天存放,主要用于修建简易仓库。如果没有临时商品露天存放的,就不应该开支,更不能用简易建筑费修建永久性仓库、商业网点和职工宿舍等。供销社的简易建筑费不能按销售总额提取,应根据简易建筑的需要,经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在计划内按实际发生额在费用中列支。

  三、关于供销社征免营业税问题。

  (一)县以上(含县)供销社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从1985年2月1日起,按照规定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二)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七种商品,从1985年2月1日起暂免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