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7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滞纳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时,应以配比的方法同时抵减欠税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滞纳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703号        2008-07-25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滞纳金处理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8]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时,应以配比的方法同时抵减欠税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