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4刑初87号 杜某军、马某岩、文某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4
摘要:被告人文某红、杜某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咸阳清水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咸阳昌山红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经营活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点位差,其虚开的税款数额为459.8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岩为赚取介绍费,为文某红介绍下游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介绍虚开的税款数额为130.22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咸阳市人民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陕04刑初87号

  发文日期:2021-02-26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陕04刑初87号

  公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红,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2019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咸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莹,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苗,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杜某军,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2019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咸阳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汤小娟,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岩,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2020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咸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成,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三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红、杜某军、马**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红霞、曹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红及其辩护人王莹、何苗、被告人杜某军及其辩护人汤小娟、被告人马**岩及其辩护人张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咸阳清水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企业类型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均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天海商务酒店内),2017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水源公司实际上是由文某红和杜某军使用刘某甲的身份信息成立的公司,刘某甲并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只收取每个月2000元的好处费,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文某红与杜某军。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进行过任何生产经营,仅依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利益。文某红联系买入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通过马**岩和欧某某等人联系销项公司并获取开票信息,由杜某军将开票信息交给会计张某某,张某某按照杜某军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好发票后由杜某军或者文某红以快递方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各受票公司,马**岩与欧某某系开票中介人。2018年初,杜某军安排刘某甲将公司交给文某红的侄子赵某某(刑拘在逃)继续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文某红与杜某军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清水源公司接受沈阳酷达威服装有限公司、昆山易通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12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2361560.9元,税额共计2101465.34元,价税合计14463026.24元。为东莞市杰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遂川通利服饰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出1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2100247.7元,税额共计2057042元,价税合计14157289.7元。

  咸阳昌山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山红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军,财务负责人文某红,经营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苑****。昌山红公司由文某红的发小文学振出资,成立后由文某红和杜某军使用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的方式营造经营假象,然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点位差非法牟利为实际目的。昌山红公司购买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一般按照发票金额的2%-3%支付开票费用,以4%-6%的费用向外开出销项发票盈利。开具进项发票时,先由文某红通过联系进项公司,将开好的进项票以快递方式发到昌山红公司,再由杜某军联系会计公司进行认证抵扣。开具销项发票时,先由马**岩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将开票信息发送给文某红,文某红再将开票信息发送给杜某军,由杜某军联系会计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按照文某红的安排将发票以快递的方式发送各受票企业。昌山红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共接受沈阳华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昆山新德润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进项发票152张,金额共计14743259.11元,税额共计2496732.37元,价税合计17239991.48元。自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共向广州家誉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柏梵皮具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开出销项发票167张,金额共计14827100.05元,税额共计2520606.95元,价税合计17347707元。

  被告人杜某军于2019年11月21日经当地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文某红与杜某军实际控制昌山红公司和清水源公司期间,马**岩以赚取介绍费为目的向文某红介绍销项公司信息,文某红经其介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约700余万元,税额约130余万元。马**岩通过其名下尾号为3176的农行银行卡,共向文某红及杜某军转开票费用34.3万元,尚有4万元开票点位费未向文某红支付。马**岩未实际获利。

  公诉机关就以上事实,提交了清水源公司工商资料、税务资料、税务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信息查询表、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昌山红公司工商资料、税务资料、税务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信息查询表、对公账户交易明细、遂川通利服饰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资料、税务申报表、沈阳春光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刘某甲、曹某某、任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乌某某、欧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文某红、杜某军、马**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文某红、杜某军为非法牟利,专门成立了清水源及昌山红公司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点位差,二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450余万元,被告人马**岩向文某红介绍下游公司信息,帮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30余万元,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文某红、杜某军、马**岩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文某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杜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对马**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某红对起诉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文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辩称文某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建议对文某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军对起诉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杜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辩称杜某军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建议对杜某军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岩对起诉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马**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辩称马**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缴纳罚金,据此建议对马**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咸阳市税务局咸税移[2019]10002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到案经过;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5.三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6.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7.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情况说明;8.清水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对公账户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资金流转图、进销项统计表、确认失联证明、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账户信息、勘验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表、电话记录整理资料、非正常户认定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9.东莞市杰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纳税人认定信息表、纳税申报数据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明细表;10.遂川通利服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税务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开具及认证抵扣统计表、涉税事项调查表、税务实地查询报告、非正常户认定表;11.江西衣加衣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情况、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钟某某的刑事判决书;12.泰和峰行服饰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税务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认证抵扣统计表;13.广州柏梵皮具有限公司、广州玲隆皮具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局调查回复函等;14.罗定市经华服装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纳税人登记信息查询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统计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表、非正常户认定表;15.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登记信息查询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统计表、非正常户认定表;16.昌山红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公账户开户资料、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进销项统计表、开票及认证抵扣具体情况统计表、非正常户认定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领购发票信息查询表;17.沈阳华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领购发票清单、企业年度业务往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非正常户认定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物品明细查询表;18.沈阳春光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领购发票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物品明细查询表、银行转款明细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非正常户认定表;19.昌山红公司与沈阳华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沈阳春光纺织品有限公司、济南猊煊商贸有限公司、兰州皇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家上游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收款收据、出库单及昌山红公司起诉上述四家公司的起诉状和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准许昌山红公司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20.咸阳盛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为昌山红公司办理代理记账服务的相关资料,包括服务合同及虚假的购销合同、昌山红公司的税务资料;21.广州柏梵皮具有限公司、广州玲隆皮具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局调查回复函;22.深圳市伊丝纺服饰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统计表;23.陕西咸阳德利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陕德司会[2020]鉴字第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4.文某红手机数据信息;25.文某红、马**岩、欧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统计表;26.文某红、杜某军、文学振、赵某某在农业银行开户情况及文某红、杜某军等人的账户交易明细;27.证人张某某提供的交接单一张;28.证人张某某、刘某甲、乌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某、任某某、欧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刘某乙、钟某某等人的证言;29.辨认笔录及照片;30.视听资料(光盘三张);31.被告人文某红、杜某军、马**岩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红、杜某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咸阳清水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咸阳昌山红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经营活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点位差,其虚开的税款数额为459.8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岩为赚取介绍费,为文某红介绍下游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介绍虚开的税款数额为130.22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军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作用略次于被告人文某红,其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马**岩可适用缓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文某红的辩护人所提文某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杜某军的辩护人所提杜某军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马**岩的辩护人所提马**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马**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马**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对被告人文某红、杜某军的违法所得34.3万元(其中文某红34.1万元,杜某军0.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蔡 昕

审判员 陈波翠

审判员 张亚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安婷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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